胡晓义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会长

进一步强化激励机制是下一步改革完善养老保险的重点任务。特别是经济下行时,如何鼓励引导参保者持续缴费,需要认真研究。【详细】

制定十年过渡期政策,主要为了确保新老制度顺畅过渡,特别在改革初期,既要保证待遇不降低,又要保证合理衔接。【详细】

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人口预期寿命延长趋势下,有利于保持养老保险基金长期收支平衡,也有利于更好地开发利用人力资源。【详细】

    刚刚结束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建立更公平、更具有可持续性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公报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在今年1月,国务院就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个重大的举措,既关系到我国机关事业单位5300多万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切身利益,又关系到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该决定自去年十月份开始实施,距今已过去一年多的时间了。此次改革的背景是什么?改革的成效如何?改革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来了哪些变化?我国养老金存在缺口吗?带着这些问题,本刊记者专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会长胡晓义。

    “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超过80%

    本刊:在介绍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建设的基本情况,它经历了一个什么样的发展过程?

    胡晓义:我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建设的进程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从建国初期我们就出台了劳动保险条例,机关事业单位也有相应的政策规定。第二个阶段是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时期,改革开放之后,我们重建了社会化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由单位自行管理,而变成社会统筹的一个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在企业范围实施。第三个阶段是从本世纪初之后,特别是十六大提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理念之后,建立了以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主的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这个时期的主要特点是向农村推进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形成了两个基本制度平台:一个是以职工为主体包括退休人员在内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另外一个是以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为主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这两个平台覆盖的群体在筹资渠道、缴费水平、待遇水平方面有较大差别,因此现在还不能马上把它们统一起来,而是在这两个制度平台之间搭建相互交流的“桥梁”,通过转移接续政策的桥梁实现两个平台的连接。

    本刊: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大概是多少?

    胡晓义:到今年9月底,这两大制度平台覆盖了全国8.5亿人。计划到2020年,覆盖规模达到10亿人左右,即基本实现适龄人口全覆盖。

    本刊:面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胡晓义:进一步强化激励机制是下一步改革完善养老保险的重点任务。特别是在经济下行的时候,企业压力大,个人的工资增长也放缓,如何鼓励引导参保者持续缴费、按时交费以维护长远利益,需要认真研究,优化措施。另外,对居民养老保险而言,目前还在实行自愿参保的政策;但是作为社会保险,如果长期维持自愿原则,就会产生道德风险,需要我们用制度加以引导。第二个任务是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这是通过大数法则均衡负担、分散风险的重大举措,是制度完善的一个方向。第三个任务是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在人口预期寿命延长的趋势下,这既有利于保持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收支平衡,也有利于更好地开发利用我国的人力资源。

    改革势在必行意义深远

    本刊: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和原因。

    胡晓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从1955年开始建立的。60年来这项制度对于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这个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从制度内部来看主要有两个矛盾,一个是退休人员的退休费都由各单位自己承担,而退休人员在各单位是不均衡的,这就可能造成了单位负担的畸轻畸重,甚至一些基层事业单位还出现了拖欠退休费的现象;二是现行的退休费都是按最后工资来计算,难以精确反映任职时间长短等个体差异,在客观上也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现象。从社会层面来看,也有两个矛盾:一是由于企业基本都实行社会化的养老保险,而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原有制度,二者之间在人员流动时存在一定障碍;二是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单位负责发退休费,产生了与企业职工之间“待遇差”的矛盾。这些矛盾日积月累,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要求改革、实现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

    所以,这次中央决策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意义十分深远,有利于推进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有利于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本身的深化改革,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一生的劳动贡献。

    本刊:了解了改革的基本背景,我们能够看出改革势在必行。下面请您介绍一下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此次改革到底改了什么?

    胡晓义: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着重改了四个方面。

    第一,改了基本制度模式。由原来的单位保障改变为社会保障,大家共同缴费,形成一笔基金,退休人员都从基金里支付基本养老金(退休费)。

    第二,改革了退休养老待遇的确定机制。由按最终工资分档计发退休费变为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和历年缴费多少来计算基本养老金。

    第三,调整了待遇调整机制。这次改革之后,形成了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可以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即在经济发展基础上,根据财力、基金承受能力等各方面情况,统筹规划,稳步提高。

    第四,改了养老保障的体系架构。原来我们保障是单一层次的,就是领取退休费;这次改革,进行了完整、规范的制度设计,变成了基本养老金加职业年金,这样也为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打下了基础。

    改革体现公平公正

    本刊: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有一个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很多人不太理解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这个规定是怎么来的?制定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胡晓义:这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政策。“老人”即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他们继续领取已有退休费,并参加以后的统一待遇调整,因此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新人”即改革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他们从一开始就实行个人缴费,也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因此,“视同缴费年限”只适用于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中人”的缴费年限实际分为两个部分:改革之后个人缴费了,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改革之前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这个“视同缴费年限”,在“中人”将来退休时,会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每多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二是在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作为计算年限的依据。

    本刊:改革文件中还有关于10年过渡期的规定。您能具体解读一下过渡期的含义和相关政策吗?

    胡晓义:制定十年过渡期政策,主要为了确保新老制度顺畅过渡,特别在改革初期,既要保证待遇不降低,又要保证合理衔接。总的原则是“保低限高”,即在过渡期内实行待遇计发的新老办法对比:如果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计发的退休费的,按老办法补齐;如果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

    本刊:养老金并轨之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水平与原来相比会有什么变化?

    胡晓义:根据全国摸底测算,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基本工资计算的退休费水平只有不到2000元,说“待遇高”主要体现在退休生活补贴上;而退休生活补贴又是定额发放的,与工资高低关联性不强。改革之后,优化了养老金待遇结构,分成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一律按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多少来计算,这与企业职工一样,实现了规则公平。另外,改革之后将统筹考虑各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机制,既能保证待遇稳步增长,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机制。

    本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有些人比较关心这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带来什么影响,请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入企业后视同缴费标准该如何确定?

    胡晓义:第一,改革之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交流变得更顺畅。无论是辞职还是其他原因中断缴费,其已有的和未来的养老保险权益都不会受到影响。第二,机关事业单位关系的转移接续的办法,参照2009年国办66号文件来执行。即在统筹地区内部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转到企业,单位缴费部分也要转移一定比例。第三,所谓“视同缴费年限”,实质是对工作人员已有的过去权益的认定。所以无论怎么变换职位、岗位,这个都不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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