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政协第51次双周协商座谈会近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主持会议。他指出,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使社会救助成为人民群众真正受益的伟大事业。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做好社会救助法制定相关工作,用制度保障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社会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我国立法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把已有的成功做法和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两个月才能拿到救助,委员说——“这个时间对群众来说确实有点长”
重视社会力量推进社会救助 需要关注新的救助需求 教育救助只需要原则性规定 【详情】
从调研情况看,201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出台以来,我国综合性救助体系基本建成,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救助水平逐年提升,服务能力不断提高。
进入新时代,困难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社会救助提出了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2019年天津市对全市357万户家庭进行了社会救助工作入户调查。从调查结果看,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的需求,已从简单的基本生活救助向物质保障与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入等相结合的综合型救助拓展。
社会救助最重要的原则是公平。社会救助立法要着眼于建立综合性大救助体系,将不同社会救助项目的认定条件和标准打通,明确统一的受助门槛,构成一个有机组合的整体。
政府是社会救助的主体,财政资金是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越到基层,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越少;二是争取下来的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在基层不能跨科目使用;三是省级层面在救助对象认定时大多限定为户籍人口,对流动常住人口的救助比较困难。
政府是社会救助的第一责任主体,社会力量是社会救助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力量参与的规定较为原则,只有具体化才能真正落地、管用。
目前,各地都探索了乡镇(街道)承接根据社会救助的调查核实和信息核查结果,做出实施救助确认决定的工作。但反映较为普遍的问题是:基层力量配备、队伍能力提升等方面不足,影响了基层的赋能承接能力。
针对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我认为对社会救助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处分时不能一刀切,要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和后果,明确容错纠错情形,扩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尽职免责”范围。
香港社会救助走的是低税制、低福利、高发展的路线,和西方福利国家发展方向不同。福利不是“开支”,而是“投资”——社会投资,即建立个人、家庭和社会的能力,以应付不断转变的挑战;强调社会福利规划政策的可持续性与发展潜能,力促不同单位及界别的积极参与。
我来自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多年从事学生资助工作。按照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教育救助保障低收入适龄学习阶段群体的受教育权,主要渠道是学校就读和送教上门两种。
按照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社会救助程序要经过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信息核对、审核确认、结果公示等多道流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救助立法,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组建起草专班,于2020年底将社会救助法(草案)上报国务院,现由司法部牵头修改。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更多关注困难群众,织密扎牢托底的民生保障网,坚决守住民生底线。
社会救助法的定位是一部基础法、综合法,更是一部国家法。立法不仅要保障人民生存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更要站在维护政权稳固和国家安全的高度上。
委员、专家的发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社会救助立法工作很有启发,对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也很有帮助。下一步,我们在配合民政部、司法部完善社会救助法草案、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将积极采纳和吸收大家提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