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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周世虹委员:完善程序制度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

2020-06-10 11:56:35 来源:人民政协报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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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

完善程序制度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

  如何兼顾行政复议的行政性与司法性、公正与效率、救济与监督等特点和职能,通过程序正当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是行政复议法具体程序修订的方向。提三点建议:

  一、完善证据制度。由于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和“内部监督”为原则,为打消行政相对人“官官相护”和“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顾虑,行政复议程序应吸纳司法程序中的公平公正原则,如证据三性规则、行政法治特有的证据规则,以及电子证据认定规则等;强化行政复议机关调查权和听取意见程序;另外,建议参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立证据种类和形式。此外,有必要规定申请人举证期限;适当延长被申请人举证期限,或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期限相一致。明确规定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二、调整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60日,建议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延长为90日较适宜。且60日期限是自知道之日起计算,对于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没有规定具体时间。实践中,有当事人以“不知道行政行为”为由,对多年前的行政行为反复申请复议,需要通过规定复议权最长保护期予以规制;同时,将“知道”修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不受申请期间限制。行政复议法规定审理期限是60日内,难以保证审理质量。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行政复议期限适当延长,可使两者相互衔接。

  三、完善结案方式。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要求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方式更加丰富、弹性和类型化,完善申请人撤回、驳回复议申请、调解、和解等结案方式,建立多元化解行政纠纷机制,尤其是要扩大调解、和解适用范围,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纳入调解范围;对涉及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行政补偿、赔偿案件,将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同时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的案件类型。明确调解、和解可以依申请启动或依职权启动。

[责任编辑:丛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