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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松年:准确把握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

2020-06-09 11:45:57 来源:人民政协报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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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名誉会长应松年:

准确把握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

  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讨论行政复议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行政诉讼是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因此,1990年制定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制定行政复议法,都把行政复议定性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但后来多年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证明,复议是经公民、法人提出申请启动的监督,因而这种监督是被动的。同时,复议解决的是公民和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复议机关是在行政争议中居中裁决的机关,处于第三方的地位,因而带有司法性。于是2007年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将行政复议定性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这就是行政复议的特殊性质与功能。2017年修改行政诉讼法,也定性为解决行政争议。

  现在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已建立了类似行政复议的制度,这是因为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世界各国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的介入大为增加,政府和公民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也随之加大,由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同时担负起解决因其自身行为所引起的争议,进而将一些与社会政策相关的民事纠纷也一并解决,使社会和经济稳定发展,就成为必然趋势。解决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相关的民事纠纷,已成为行政机关职能的重要一部分。

  行政复议的特点和优势是,复议的受理范围更广,复议机关的专业能力强,且更有能力、能更好协调行政争议,达到社会和谐的目标。复议程序较简便快捷,不收费,且复议是在行政系统内解决争议,应更为公民所乐于接受,正因此,复议制度必然会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但仍由司法最终裁决。

  但复议也有弱势一面,因为复议是在行政系统内解决行政争议,参与复议的是公务人员,由他们来解决下级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纠纷,有官官相护之嫌,影响公民信任。因此,行政复议要达到公正要求,正是复议制度发展的核心、重点和难点,也是世界各国都要解决的问题。

[责任编辑:丛芳瑶]